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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会困难职工认定办法(修订)

省总工会部门或直属单位:权益保障部发布人:苏州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22-02-14 14:44浏览次数:

苏州市工会困难职工认定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工办〔2020〕68号),《关于开展苏州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苏政民规[2021]4号),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认定工作,推进精准帮扶实现解困脱困,结合本地实际,重新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办法。

一、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

按照分层建档和梯度帮扶原则,困难职工家庭分为特困职工家庭、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特困职工家庭

苏州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保障2倍以内,符合当地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特困职工家庭。

1.大病特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相关政策规定重特大疾病的家庭,重特大疾病包含: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或伴有脏器损害)、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克罗恩病、运动神经元病、尘肺病、肺动脉高压、脊髓性肌萎缩、肝功能衰竭、严重肾衰竭、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及一、二级精神(智力、肢体、视力)、三级精神(智力)残疾等 23 类。

2.单亲特困职工:子女就学困难的丧偶单亲职工家庭。

(二)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伤残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三)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四)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应符合家庭收入扣减意外致困造成必要支出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苏州、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帮扶,应符合(二)(三)(四)规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特困职工家庭:

1.拒绝提供“江苏省苏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3. 车辆:拥有2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者有一辆价值

超过本市年低保标准10倍的生活用汽车。

4.房产:非因拆迁原因,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 拆迁原因,

拥有3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

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申请之前12个月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

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5.金融资产:家庭金融资产累计30万元以上。

6.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7.其他不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拒绝提供“江苏省苏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及财产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3.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6.有非居住类不动产(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7.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同期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

8.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9.其他不应建档情形。

三、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核算指标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总人口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或以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等因素综合认定,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大学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员等。

(二)职工家庭收入核算指标

家庭总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连续12个月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即:

家庭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家庭收入-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致困因素导致的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12个月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工资发放等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无法准确获知或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护理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单亲学前儿童的,可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电子商务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税费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1)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休金、退职退养定期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接受捐赠(继承)、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等;(2)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赡(抚、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该赡(抚、扶)养义务人的赡(抚、扶)养费。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三)职工家庭不计入收入的项目

1.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及特别扶助金。

2.奖励性收入。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

3.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中央和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4.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一次性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一次性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5.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四)职工家庭刚性支出

刚性支出是指与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相关的各类必要支出费用,按照申请工会帮扶救助前连续12个月支出金额核算。

1.因病费用。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日常治疗和康复等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以及互助保障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因残费用。指因残、因病用于康复治疗以及长期照料的费用。

3.因学费用。指子女上学产生的费用。按照个人承担的学费、住宿费、必要长途路费扣除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上学阶段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

4.就业成本。因就业创业或参与扶贫项目而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按照申报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5.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困难职工家庭申报

困难职工申报工作按照职工申请,基层工会受理、初核,相关区、局(公司)工会审核,市总工会和市(县)、区工会审批的程序实施。

各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总工会负责审批本区域内特困职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申请;姑苏区、苏州高新区总工会负责审批本区域内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申请;苏州工业园区总工会、局(公司)工会、直属单位工会提交的所有4类困难职工申请和姑苏区、苏州高新区总工会提交的特困职工申请,由市总工会审批。

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非会员在职职工,均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困难职工,接受工会帮扶救助。

(一)困难职工家庭申请及材料

困难职工家庭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职工自愿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书面申请,非工会会员可向单位所在镇(街道)工会提出申请。填写    年度苏州市困难职工申请表》(附件1)、《江苏省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2)。申请职工必须对“附件1”申报表上的“□特困职工、□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进行勾选,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由基层工会盖章):

1.职工本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农民工申请困难救助,须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苏州市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首页及所有家庭成员内页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子女上学造成生活困难的,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子女教育费用支出凭证。

5.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或近期疾病诊断证明的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凭证;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申请特困职工救助的需增加疾病证明材料按照《关于印发<苏州市困难对象疾病诊断证明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政民〔2013〕146号)执行。

6.本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须提供申请前至少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

工资证明材料包含工资银行流水单和单位工资证明(或明细),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否则不予受理。审核时,如发现二者不一致,按照高值计算。

7.申请家庭房产证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和机动车情况说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受理、初审

基层工会(非工会会员申报所在镇(街道)工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单位访谈等方式,对申请职工家庭困难、经济状况、生活水平逐一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完成审核后,基层工会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证明材料和公示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工会。公示材料含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公示栏照片

(三)相关区、局(公司)工会审核

相关区、局(公司)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汇总上报时,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并开展入户调查走访,核对困难职工家庭申报内容,签署审核意见。

完成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证明材料、公示材料和困难职工汇总表报送上级工会。

(四)市总工会和市(县)、区工会审批

县级以上工会对基层工会上报的职工家庭原始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信息录入江苏工会困难职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比对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自行或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随机调查走访。重点对职工申报内容、家庭财产、收入和支出状况、基层工会认定和公示情况等,进行核实核准,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完成审核后,在所在区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并办结审批手续,逐级向隶属工会反馈审批意见,并向特困职工家庭和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发放特困(困难)职工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申请单位或个人。

五、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一)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脱困后,可给予一定时间渐退期,渐退期不超过6个月;脱困后符合其他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当地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

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二)困难职工梯度帮扶

加大工会帮扶力度。逐人逐户分析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开展分类帮扶,一户一策,精准实施。对深度困难职工和市级特困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档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

加强救助政策衔接。主动衔接政府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推动、社会参与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格局,积极参与和推动党委政府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应享尽享。

六、困难职工家庭档案管理

(一)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应及时了解困难职工家庭的就业、收入、人口等方面,随时变化随时调整,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对离开本单位、本地区和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注销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在镇(街道)工会和县级以上总工会。

(二)健全完善退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完善困难职工档案退出机制,对稳定达到脱困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脱困退出,对出现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及时注销退档,履行退档告知程序,经职工本人、基层工会确认后填报《困难职工退档申请》(附件5)。对确实达到退档标准,职工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可经过县级以上工会和职工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工会核实确认,公告退出。对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

(三)加强分类动态审核。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四)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十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片、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苏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苏州市总工会2020111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会困难职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办[2020]137号同时废止,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已有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年度苏州市区困难职工申请表

2.江苏省苏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入户核查表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

6.苏州市困难职工家庭公示单

7.苏州市区困难职工退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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